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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急難救(補)助

申辦書表及下載專區
申請說明

()助項目、標準:

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1、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程序:

(一)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備齊 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重大災害救助者,應自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三) 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救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須重新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承辦人員 朱曉琴
分機號碼 226
應備證件 (一)死亡救助: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3個月內)、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無力殮葬」之里長證明、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或低收中低收證明書、喪葬收據正本(須註明買受人)、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二)醫療補助: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住院收據)或繳費通知單、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或低收中低收證明書、里長證明、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各一份。

(三)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四)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里長證明、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財稅證明(擇其一)、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申請方式 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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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19
  • 發布日期: 2022-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