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補)助項目、標準:
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1、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程序:
(一)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備齊 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重大災害救助者,應自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三) 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救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須重新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所定救(補)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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