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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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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民眾藝術涵養與生活美感,本所於走道及樓梯間提供藝文團體及民眾展出作品之平台,並長期開放申請展覽。
二、請申請單位填寫申請表後至本所秘書室辦理。
三、申請說明簡述如下:
- 因場地條件限制,展覽類別以可懸掛之畫作為原則。
- 【申請方式】 親洽本所秘書室。 聯絡電話:(04)2566-3316 分機339(秘書室)傳真:(04)2566-7542
- 開幕活動請柬及相關文宣,須經本所同意後印製;開幕活動相關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擔。本所可提供長桌、桌巾及椅子,請於活動前半月告知以利準備。
- 展覽作品之掛、卸與保管責任,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 原則以 2 個月為一期,得視需求調整,由本所依申請先後排定策展時間,本所將另行通知申請人。
- 申請單位須於月初進場布展,並於月末撤展;逾期未撤展者,將影響其日後申請展覽之權益。
- 因洽公民眾出入頻繁,若畫作發生毀損,責任由申請單位自行承擔,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 如申請案件數較多,本所將以同一單位每年展出1次為原則進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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