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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急難救助( 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 生活扶助)

申辦書表及下載專區
申請說明

救(補助)助項目、標準:


(一)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醫療補助:意外受傷或重病,因傷病就醫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療養、化療或復健,或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三) 重大災害救助:水災、火災、風災、乾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嚴重損害、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無人死亡,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四生活助劑:遇有下列事項之一,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1.負擔家庭生計人員失業、失蹤、應徵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被拘留等原因,無法工作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經執行機關視察評估,認定確有緊急需要。

申請程序:


一)重大災害緊急事件,發生在事件發生三天內,由各區公所主動派員走訪調查及辦理救助,同時以傳真方式向本會報備,事後並應補齊應備完成證件救助手續。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援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各區公所於申請受理案件後,應填寫緊急困難救助調查表,並應於七日完成走訪調查後,報請本會辦理救(補)助救濟。
(三)以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補)助每年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應於第一次申請救(補)助獲準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需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要點所定救(補助)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死亡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領證(含申請人之金融機構簿封面影本)、死亡證明書或相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或3
個月內戶籍謄本、中低收/低收或證明里辦公室證明(等能證明家中經濟清寒、無力喪葬本、中低收/低收或證明里辦公處證明(等能證明家中經濟清寒、無力喪葬本)、納骨塔費用、生治費等相關文件證明文件。 醫療補助:急難申請表、領(含申請人之金融機構記帳簿影本)、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中低收/低收證明或裡辦公室證明書(等證明家中清寒)等其他證明文件。重大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領(含申請人之金融機構記簿影本)、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耆、中低收/低收證明或裡辦公處證明書、相關災害事由證明文件。
(四) 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申請表、領(含申請人之金融機構記冊封面複本)、戶口名冊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中低收/低收證明或裡辦公處證明書(等證明家中清寒)、非自願性失蹤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搶奪或替代役證明、現役其他文件、現役證據、現役監禁或替代品。

重大災害救(補)助事件處理原則:(
一)發生地之區公所應將災情填報本會,並依災害防救法、社會救助法及本重點規定緊急處理。
(二)災害後三天內由地方之區公所傳真會核定後發給,須在本會急難救援中斷項下支應,如有中斷短缺,需申請原住國家委員會專案撥補。
(三)支持緊急救助物資(如礦泉水、米糧),發生地之區公所、行政程序報告本會轉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一致後緊急救援所需,核實在原住民族委員會撥付會本急困難項下支應,如有嚴重短缺情況,得再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案撥補。

其他


一)各項救(補)助案件經依本重點救(補)助後,仍無法解決或改善者,各區公所應繼續給予輔導,並運用相關資源妥善解決其困境。本救(補)助者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而接受救(補)助者,經有權機關調查屬實,應追回已領之救(補)助金。各區公所所所違法事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議處,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 本救(補)助金發放後,如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或肇事人經權責機關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或告誡發回自行處理者,執行機關應追回已領取之救(補)助金。
(四)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長。但得申請人數人時,應選定一人代表申請。
(五) (六)本要點所稱負擔家庭生活計者,實行指
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無收入仍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額。 (
七) 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部分最有利之項目合併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

 

承辦人員 洪千淳
分機號碼 227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死亡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其他證明文件。
(二) 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申請表、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其他證明文件。
(三) 重大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相關災害事由證明文件。
(四) 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申請表、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相關文件、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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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4-10
  • 發布日期: 2025-09-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