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補)助項目、標準:
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三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1、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程序:
(一)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重大災害救助者,應自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三)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救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要點所定救(補)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死亡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3個月內)、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無力殮葬」之里長證明、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或、低收中低收證明書、喪葬收據正本(須註明買受人)、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二)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申請表、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含除戶謄本)(3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住院收據)或繳費通知單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或低收中低收證明書、里長證明、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各一份。
(三)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四)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里長證明、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財稅證明(擇其一)、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其他:
(一) 各項救(補)助案件經依本要點救(補)助後,仍無法解決或改善者,各區公所應繼續給予輔導,並應用相關資源 妥為解決其困境。 (二) 本項救(補)助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而接受救(補)助者,經權責機關調查屬實,應追回已領之救(補)助金。各區 公所如有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議處,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 本項救(補)助金發放後,如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或肇事人經權責機關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或告誡 發回自行處理者,執行機關應追回已領取之救(補)助金。 (四) 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但得申 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一人代表申請。 (五) 死亡救助對象以戶內人口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限,申請人得為非原住民。 (六) 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無收入仍實際操 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七) 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 項目合併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
※辦理天數:
(一)死亡救助、醫療補助、生活扶助於收件日起7個工作天內函轉原住民委員會審查。
(二)重大災害救助:事件發生三天內,由區公所主動派員訪視調查及辦理救助,以傳真方式向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報備,事後並應補齊應備證件,完成救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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