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檢附證件及申請日期:1.上半年度(即下學期)應於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2.下半年度(即上學 期)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以上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含補列冊者)不予補 助。2.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郵局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