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需於六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移轉登記等手續。 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業使用之土地。農業用地區分為耕地及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一、耕地之農業用地: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二、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非農牧使用之農地:區域計畫法劃定各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耕地以外農牧用地: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3.都市計畫內之農地: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