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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調解現場所需文件資料及注意事項?

填寫「聲請調解書」、「委任書」

一、聲請書須填寫聲請人及對造人基本資料,姓名與地址為必填資料;若當事人未滿20歲,應於其下加填父親及母親之基本資料(法定代理人);如父母親離異,應加填任親權一方(監護)之基本資料,並於調解日攜帶「戶籍謄本正本」1份到會。

二、聲請人或對造人無法到會,可委託滿20歲之成年人代理,並詳填受任人之基本資料,並攜委任書到會;委任人為法人時,須蓋公司大、小章。

(調解現場注意事項)

1.當事人於調解時,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時,得出具委任書,委託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當事人未成年時,應由父、母親2人(法定代理人)到場調解,若父、母(法定代理人)未能到場時,須共同委託他成年人代行調解。

2.調解會準時開會,當是人應於開會前10分鐘,持開會通知單報到。

3.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調解期日前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4.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1至3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並得邀其屆時自行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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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6
  • 發布日期: 2018-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2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