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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義務機關(如區公所)受理國賠請求案件後,已決定要賠償,如何進行協議?

(一)協議時應作成協議紀錄,協議紀錄應記載事項請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辦理,協議紀錄影送請求權人。
(二)協議時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16條規定通知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協議成立時應製作協議書1式6份,協議書應記載事項請依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辦理。協議成立後10日內函送協議書1份予請求權人。
(四)一級機關協議賠償金額逾50萬元者,應檢卷送法制局依規核定。二級機關協議賠償金額逾30萬元者,應報請直屬上級局、處核定;逾50萬元者,應檢卷送法制局依規核定。
(五)協議不成立時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並教示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6
  • 發布日期: 2018-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秘書室
  • 點閱次數: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