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對象:設置台中市滿4個月以上,並通過原住民語言能力測試,取得原住民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居民。
(二)獎勵獎學金核發(同等級限申請一次): 1、初級: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 2、中級:2,000元。 3、中高級:5,000元。 4、高級:1萬元。 5、優級:1萬5,000元。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日起至本(115)年12月1日止,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寄送原民會申請提出。
(四)申請文件:1、申請書。 2、最近 4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法庭或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6、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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