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清查對象: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曾於臺中市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並符合資格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以下稱被保險人 ),且至115年12月31日止戶籍仍在臺中市者。
二、作業方式:採主動清查前開案件作業方式,被保險人不必親自至區公所辦理,預定於1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總清查作業,並郵寄核定公文予被保險人;清查期間被保險人如需補附相關應備文件,另以電話或郵件通知。
三、本次總清查核定結果補助期間:自116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
四、符合補助資格期間,若被保險人戶籍遷出至外縣市、死亡或不符國民年金法第7條所定之被保險人資格,則停止保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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