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需用具原居住民身分,設定戶籍台中市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國中以上至研究所在校學生為對象。
(二)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三)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桿
準者。
(四)未領取台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及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之學生。
(五)若已獲得補助者,應於五年後始得再向原民會申辦補助,戶內就讀之學生皆可申請(以申請人為主),因名額有限,每年每戶以補助一人為原則,若曾獲得本項補助者,則須於獲得補助金起五年後再向預理申請規定,本部門得五項限制。
二、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買電腦主體及週邊設備,以實際獲得金額退款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買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即可實際獲得補助金,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三)經符合低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購置電腦主體及週邊設備,以實際獲得金額補助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八千元。
三、補助項目:
(一)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週邊設備(如防毒軟體、硬碟、顯示卡、影印機、掃描器…等)。
(二)耗材類之電腦週邊設備,不在此限補助範圍(如讀卡機、隨身碟、行動硬碟、墨水匣、喇叭、鍵盤、滑鼠…等)。
四、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在學學生統一受理申請,已達到名額滿或經費用完成(購買電腦前,請先電話確認有無剩餘餘額)。
(二)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申請書、印領清單各一份。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3.申請人身分分證正反面影本。
4.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耆本。
5.合法商品開立之統一發票收繳聯正本(需具備統一發票流水編號者,免用式統一發票不在此限內),具體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明細(需為當年開立之統一發票)。
6.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但申請人未滿18歲或未開立帳戶者,得檢具相當於代理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7.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需檢附戶籍地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本正。
8.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須檢附全戶人口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五、審查及撥款計畫: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經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至原民會復核。
(二)複審符合資格者,由台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原民會並函知受理機關。
六、受補(捐)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之支付事實及性真實負責,如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台中市大雅區公所承辦人TEL:04-25663316#227洪千淳
台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電話:04-22289111#50103王心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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