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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適用注意事項及宣導圖卡各1份。

監察院及法務部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有關「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認定標準(參照監察院114年12月30日院台申貳字第1141833767號函)已有明確規範,重點摘要如下:

一、屬極端例外狀況:此條款性質並非通案,各機關不可頻繁引用或將其常態化。
二、嚴禁事後規避:補助行為須經事前核定。倘若事後方為協助關係人規避違法事實而補強公益理由,監察院將不予採認並啟動調查。
三、排除非公益活動:凡屬「聯誼」或「育樂」性質活動,因明顯缺乏公共利益實質內涵,嚴禁適用此例外規定。
四、保有實質審查權:監察院對機關敘明公益理由保有審核權。若核定過程涉及裁量濫用、論理矛盾、違反經驗法則或考量不相關因素,將依本法第18條及第20條規定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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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14
  • 發布日期: 2026-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