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3章
二、申請條件:待徵役男若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檢附有關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
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得分發回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三、受理機關: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審核(同意)機關:戶籍地縣市政府。 五、應檢送表件:申請書、戶籍資料、身心障礙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 六、審查內容: o檢附表件是否齊全。 o調查家況。 o申請表格及審查作業流程圖請至業務資訊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