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旨揭擴大授權服務提供每年度基準日為「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計8批次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並自「112年9月16日」此批次服務開始實施,服務方式為「前開8次授權服務基準日,落於各申報義務人法定申報期間者」皆可辦理,同一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若得參加2次以上者,建議優先參加時間在前之批次,本部業以112年8月22日法廉字第11200363410號函週知各機關。
二、按「就(到)職申報授權服務-基準日為『113年12月16日』」將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
1、申報人授權期間:113年12月10日至113年12月18日。
2、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4年1月18日至114年3月18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3年12月16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