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年滿一百歲,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六個月以上之市民。但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三、申請及發給程序:
(1)申請人屆滿百歲之生日當月,並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相關證明文件、私章及郵局存簿影本,至區公所辦理申請,經區公所審查核可後,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起發給。
(2)由臺中市政府每月一日匯入前一個月之禮金至申請者郵局帳戶,如因於月底提出申請致不及於次月一日匯入者,得於再次月一日一併匯入。
四、申請本禮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禮金,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1)死亡或失蹤者。
(2)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3)出境(離開臺、澎、金、馬)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4)申領資格消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