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澎湖縣調查站組長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陳○○於民國108年至110年間任職嘉義縣調查站調查專員期間,辦理毒品防制、重大經濟及洗錢防制等犯罪偵查業務,明知依據羈押法, 調查局偵查犯罪實務手冊等規定,借提受刑人出監不得與外人接觸,竟基於違背行為職務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藉偵查案件為由多次借提受刑人陳某、江某出監,安排該2名受刑人於羈押禁見 及徒刑執行期間得於監獄外處理私事、返家探視親友或藉機與配偶及女友發生親密行為,陳○○再以其需購買名貴小提琴為由,分別與受刑人陳某、江某期約前開供提出監之對價新臺幣(下同)100萬元、65萬元,並向陳收受市價2萬5千元之全新IPhone手機1支之賄賂,上開賄款金額總167萬5千元。事後,陳○○因擔憂上情曝光 ,竟利用不知情之調查官,毀壞錄有違背職務使陳某與配偶及女友見面之詢問影音光碟,而試圖掩飾其不法犯行。
本案由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共同偵辦 ,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支援,共執行搜索14處,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准羈押2人,案由橋頭地檢署即本署駐署檢察官嚴維德偵查終結,認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受刑人陳某與江某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