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 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四)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理期間:每年第一學期5月1日至5月31日及第二學期9月1日至9月30日。
(二)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