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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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1份(含審查表、會勘紀錄表)。 (二)自然人者,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持分部份無違規-分管契約書。 (四)建物或設施許可文件(如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及其他相關文件(其他從來使用證明)。 (五)申請人無法出席領勘時,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六)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至本所公用及建設課申請)。 (七)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如能利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作業查詢系統查詢者本項免附)。 (八)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切結書。 (九)現場照片(須明確標示地號、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十)繳費證明(請至本所農業課單一窗口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