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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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不含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專職看護者)或符合申領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標準者(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肢體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範圍非因急病入院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方式及金額:
-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七百五十元。
- 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七百五十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三百七十五元。
-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 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
- 前項所稱專職人員看護指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並且非安置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人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家人看護指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
- 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復健病房,安寧病房,緩和病房等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 申請期限: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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