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不含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專職看護者)或符合申領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標準者。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不包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範圍。
二、申請方式及金額:
1.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十五萬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萬七千五百元。
2.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七萬五千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三百七十五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禺八千七百五十元。
3.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4.前項所稱專職人員看護指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並且非安置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人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家人看護指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
5.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復健病房,安寧病房,緩和病房等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6.申請期限: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