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2. 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且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低收入戶資格之老人。
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非因急病入院者。
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隔離病房、安寧病房及復健病房等相關性質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符合本補助要點第二點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者。
1. 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
2. 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
3. 每人每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整為限。
申請人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