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費用:
(一)補助對象:
1.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2.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且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低收入戶資格之老人。
3.符合前目之對象,得由其照顧機構代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但委託收容照顧費用應按日扣除。機構之外籍監護工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包括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須請 專職人員看護者,但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及隔離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三)本補助應於出院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一)補助對象:符合前項看護費用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者。
(二)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但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及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器材、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病房費、營養品費、膳食費、雜費、電話費、行政費、證明書、掛號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3.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而選擇自行給付或使用不給付之用藥者。但經醫療院所證明為治療所必須者,得以補助。
(三)本補助應於出院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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