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1.設籍臺中市有走失之虞者﹝需有智障、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身心障礙手冊或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 診斷欄位註記【6】【10】【11】【12】【13】等任一項者;或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報案走失紀錄;或持重大傷病卡(需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等任一項);或失智症評估量表(CDR)﹞。2.親自或委託親屬代辦,另檢附使用人及聯絡人身份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