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凡設籍 臺中市有走失之虞,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65歲或年滿55歲原住民。 (二)未滿65歲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2) 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有走失之虞或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3) 警察局走失紀錄。 (4) 持有重大傷病卡(符合重大傷病項目第六項慢性精神病項下項目之一)。 (5) 失智評估量表(CDR),經評估分數 達 0 .5 分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