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2.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3.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5.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6.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經訪視小組依據現場訪查情形及家庭財產所得資料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救助金紓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