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設籍本市且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原住民。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 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 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 當年度尚未接受本市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 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 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3.領款收據
4.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5.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
(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者免附)。
6.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受理日期依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告日期起受理,親送至區公所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寄至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文件申請書列印請至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便民服務→申辦書表及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