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案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後,賠償義務機關應即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2份,並附協議書2份或歷審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各1份及收據正本,送法制局辦理。(二)國家賠償案件有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各機關應將求償款項繳入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