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獲國家賠償請求書後,先確認賠償義務機關,如認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府其他機關,即將請求書正本移請該機關辦理。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應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函請臺中市政府確定。另外,如認國家賠償案件非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管轄,應於30日內以書面(拒絕賠償理由書)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二)受理案件後,應將國家賠償請求書影送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建檔列管,並登錄國家賠償案件管理系統取案號(http://online.tccg.gov.tw/sys/login/login.asp,各機關初次登入前應先向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申請帳號),另發文通知請求權人相關案號及承辦人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