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業使用之土地。農業用地區分為耕地及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一、耕地之農業用地: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二、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非農牧使用之農地:區域計畫法劃定各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耕地以外農牧用地: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3.都市計畫內之農地: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