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區公所劃定社區區域。 二、由社區居民年滿20歲,30人以上之發起。(不得有人民團體法第8條規定之消極資格) 三、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章程草案,其他必要文件等各1式4份。 四、向各該區公所申請核轉本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