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建購住宅:每戶補助新台幣24萬元。
(二)補助調整恢復住宅: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12萬元。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6)給水、排水樓層。 (7)電器樓層
(8)瓦斯設備之供氣、排煙塔。(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塔塔。
二、申請資格條件及審核標準:
- 申請人需離婚或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居住居民。
- 房地產紅人/房地產紅人用具原居住民身分之建築物/房地產紅人之整體支撐人申請。
- 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繫房屋住宅人或由具原居住民分之群體申請,並具備下列事實者:
- 建購住宅:
- 建購住宅未逾三年(今年度受理案件之建物登記日期應為112年至115年),且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如接受政府住宅、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歸屬,不限於此。
-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無一棟房屋落軌、課稅房屋現值,依持分比例計算在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火災或自然災害損失而無法居住者,應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買(拍)出售取得。但不得以妻子、直系及親屬兄弟姊妹為買賣對象;且登記用途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 修改撤銷住宅:
- 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舊舊或設備損壞,急待修改。(屋齡證明: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狀DNA所載之建物完成日期/稅房屋證明籍所載之起課年月/水電公司設置之水電申請之時間證明文件)
- 全戶人口均無自有住宅,政府近五年內未曾接受住房貧困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助者,不在此限。(全戶人口中若接受政府安遷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補助政策,不得申請其他購建住宅補助)
- 全家人口認定:指申請人、被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認定綜合認定。
- 審核標準:
1.收入上限:家庭總收入以全家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佈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115年台中市16,431元)。家庭總收入包含: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利息、學費、房租、地租等)、其他(如退休金、保險給付)。
2.動產上限: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以面額計算之總計金額為三百一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十萬元。
三、不動產中斷:家庭之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公告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其金額如九百四十萬萬元,以低於九百四十萬元為上限。未產生統計之原住民保留地的,經主管機關認定機關,不納入計算。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建購住宅:1. □申請表。2. □建購房屋之建物居住登記本。3. □切書*4份(個人資料表格同意書、最近五年未曾獲得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個人同意授權進行查調財稅數據服務書、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4. □顯示門牌及室內狀況之住宅照片。5. □領款收據。6.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修繕住宅:1. □申請表。2. □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3. □擬欲修除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4. □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估價單。5. □切結書*4份(個人資料表格同意書、最近五年未曾獲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個人同意授權本會進行查調戶申請資料授權書、查調戶申請資料授權書) 。6. □領款收據。7.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帳戶封面影本。
*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耆本證明其為居住房屋人,則附稅籍證明,或檢附房屋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裡、區)長出房屋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四、申請日期:3月1日至4月30日。 (依當年主要公告)
五、受理單位:
(一)受理初審:住宅之各區公所。
(二)複核定:台中市政府原駐民族事務委員會。
六、補助款核撥方式:
(一)建購住宅:核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後,由市府直接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帳戶
(二)修繕住宅:俟台中市政府原住事務委員會核定申請修繕國家住宅補助部分後,請申請人徑行施工,俟施工完成結束後報請區公所派員實地驗收、填具驗收記錄,申請人應備齊住宅結算改善明細表及檢定施工附收據、支出原始費用(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1張)送區公所,並核定影本及申請原表件,送台中市政府原住國家事務委員會委託撥補助款。
七、經濟困難戶資格審核標準如下:
- 本指標所稱全戶人口,依據以下各項指標認定:
1.指申請人、當事人、同名戶籍內直系及認列綜合承擔扶養部分額之納稅義務。
全戶人口中有下列人員,不計全戶人口:
(1) 未設立戶籍之非本徵企業或大陸地區企業
(2)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3)在學領有公費。
(4)因案件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
(5)失踪,經向警方報案協尋未獲獲達六個月以上,並持有證明。
(六)因其他特殊情況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入困境的,主辦或執行機關通過走訪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未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以下各款之:
- 工作收入,依列規定計算:
- 無法提出薪資報表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報表。
-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台灣地區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定期性薪資統計。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本會公佈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以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統計。但記錄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統計。
- 未列入台灣地區職務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人員,依勞動部公佈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月度平均性別薪資統計。
-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基本薪資統計。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失業期間不得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 動產及動產之收益。
- 其他收入:前二款備用屬於社會救助之收入外。
- 本要點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無下列情況之一:
1.未滿二十五歲尚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但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限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不在此限。
2. 身體不適導致無法工作。
3.患有重傷、疾病,必須三個月以上接受治療或治療導致無法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體障礙或患有特定治療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無法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妊娠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導致無法工作。
7.受監護、輔助宣告。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目規定無工作能力者,同一戶以一人為限。
八、其他注意事項:
依本計畫規定領取補助金者,三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如有違反情事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合的,應徵收補助金。
台中市大雅區公所承辦人TEL:04-25663316#227洪千淳
台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承辦人TEL:04-22289111#50112包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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