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本要點所稱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係指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兒童及少年: 1.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本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因早產及其併發症住院醫療之兒童。 8.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有療育需求之7-12歲(入小學後至未滿十三歲)之兒童。(限申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 9.其他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