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可由以下方式申請: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負責殮葬之親屬。
2. 其他申請事由:發生急難之本人、戶長、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備註:
1.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2. 前項申請人有數人時,應推舉一人代表申請。
3. 第一項第一款之救助,死亡者戶內無其他共同生活親屬,而申請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