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申辦書表及下載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急難救助申請表

申辦書表及下載專區
申請說明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可由以下方式申請: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負責殮葬之親屬。

2. 其他申請事由:發生急難之本人、戶長、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備註:

1.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2. 前項申請人有數人時,應推舉一人代表申請。

3. 第一項第一款之救助,死亡者戶內無其他共同生活親屬,而申請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

承辦人員 謝依玲
分機號碼 248
應備證件 申請急難救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1. 申請人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

2. 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正本收據或明細。

3. 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宜修養或無法工作1個月以上診斷證明書、報案三聯單、離職證明、入監證明、里長證明、在職證明、休假證明等)。

4. 申請書(如檔案下載)。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託親友至本所臨櫃辦理
表單下載 臺中市急難救助申請書.odt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3
  • 發布日期: 2024-04-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