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業務宣導
新生未就學之處置:
1.未報到或已報到未就學者,開學三天內仍未就學,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催告通知。
2.未報到或已報到未就學者經各校查訪至9月底,仍屬行蹤不明者,於中輟系統通報協尋。
3.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會同相關人員(如村里長、管區警員、村里幹事、學校老師等)進行家庭訪問,勸導入學及追蹤輔導。
4.家境清寒或變故而不能入學者,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
5.因疾病、發育不良者,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6.身心障礙者,經公立醫療單位鑑定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得申請暫緩入學。
7.不肯入學者,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書面勸告,限期入學。
8.已通報中途輟學之個案,應進行追蹤與輔導;並結合警政、戶政等單位進行協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