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5年1月26日中市民宗字第1150001949號及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限自115年2月2日起至115年3月4日止,張貼於臺中市政府公告欄、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及本所電腦網站,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僅得針對本次變動部分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發給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請循司法程序尋求救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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