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日期:自115年1月2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
※本要點補助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如經核定補助戶數仍有名額,得辦理第二次公告受理。
二、申請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為同一人,並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補助資格):
(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此類推。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本市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三、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十二個月,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四、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請填妥租屋位址、出租人詳細基本資料及租賃期間等、申請人每頁蓋章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四)領款收據正本(請檢附一式12份正本)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免附,但需提供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一併檢附證明:
1.應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2.在學學生(學生證明)。
3.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5.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文件
※請將資料依序排列整齊裝訂成冊,若提供不實或有舛漏,後果由申請人負責。
五、申請方式: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日期內親送至區公所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寄至原民會,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收信封註明【申請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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