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重點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
1.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 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3.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 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名,每 一人不得逾二十五萬元,以此類推。4.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5.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 、配住公有住宅、宿舍。6.當年度尚未接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辦 理相關租屋補助者。7.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8.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9.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 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二、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十二個月, 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 新租任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三、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之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件電子檔可至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網站(https://www.ipd.taichung.gov.tw/)/首頁/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