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堂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區長,負有和平區公所之工程採購、設計、招標、施工、驗收、付款等公共工程發包、興建事項等職權;謝○宇為和平區公所清潔隊員,實際受林○堂指示,負責協助處理和平區公所建設課業務。渠等2人共同謀議利用上級機關補助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款項收取回扣以償還林○堂之債務,並由謝○宇擔任白手套出面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以設計監造標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百分之15、工程施作標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百分之10之比例,交付得標回扣款,自民國108 年8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向得標108年度「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之臺中市和平區松東、慈恩、中坑里出雲巷、烏石坑、博愛里上谷關及竹林等6案設計監造標及工程施作標採購案之廠商,共計索取回扣金額達新臺幣589萬元。另謝○宇於108年間承辦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清潔隊108年度地方自治觀摩活動採購案,將出團人數、旅遊日期及預算金額等資訊提前洩漏予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王○美,嗣果由該旅行社得標而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結果。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 111年6月29日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