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係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稅務員,自民國107年7月起,經沙鹿分局派駐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擔任駐點櫃檯稅務員。其明知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使用牌照稅,僅限「稅單開出時間已逾下午5時,納稅人(或主辦)主張必須當日異動」;或依所屬長官具體指示之職務命令等特殊情形,稅務員方得代收。詎李○○因積欠債務,需款孔急,除自108年6月起代收民眾繳納使用牌照稅款後,未依規定繳入公庫並直接侵占入己計7筆;另自108年5月起,於上班時間對繳稅民眾佯稱繳納過程有誤或電腦系統故障,需以現金繳稅等理由,詐取使用牌照稅款計11筆,共侵占及詐取使用牌照稅款計新臺幣17萬3148元。
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派駐本署檢察官馬鴻驊指揮偵辦,對李○○以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提起公訴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認被告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於111年6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