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
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四)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一份或本學期在學證明書。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 申請人郵局或金融存簿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帳戶)。
(五) 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一份。
(六) 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各乙份。
(七) 申請人切結書一份。
(八) 領款收據。
三、辦理天數:收件日起7個工作天內函轉原住民委員會複審。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理期間:每年第一學期5月1日至5月31日及第二學期9月1日至9月30日。
(二)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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