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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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資格:
- 設籍本市且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原住民。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 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 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 當年度尚未接受本市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 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 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二、申請期間依每年度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