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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

申辦書表及下載專區
申請說明

一、補助資格:

 (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此類推。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本市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二、申請期間依每年度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告為準

承辦人員 洪千淳
分機號碼 227
應備證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請填妥租屋位址、出租人詳細基本資料及租賃期間等、申請人每頁蓋章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四)領款收據正本(請檢附一式12份正本)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免附,但需提供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一併檢附證明:
1.應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2.在學學生(學生證明)。
3.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5.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日期內親送至區公所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寄至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地址: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收 信封註明【申請租屋補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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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16
  • 發布日期: 2025-1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