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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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資格: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 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名,每一人不得逾二十五萬元,以此類推。
-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 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 當年度未接受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 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 房屋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 全家人口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住民族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二、申請期間依每年度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