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與金額:
(一) 補助建購住宅:每戶補助新台幣22萬元。
(二) 補助修繕住宅:補助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每戶最多補助新台幣11萬元。
二、申請資格條件及審核標準:
(一)申請人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 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2)查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 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三)審核標準: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直轄市、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3.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八百七十六萬元,以八百七十六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建購住宅:1. □申請表。2.□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完成族別註記)。3.□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4.□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5.□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6.□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最少3張)。7. □領款收據。8.□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修繕住宅:1. □申請表。2.□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完成族別註記)。3.□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4.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5.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6.□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區公所協助估價。7.□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8.□領款收據9.□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四、申請日期:5月1日至6月30日止。(依當年度公告為主)
五、受理單位:
(一)受理初審:房屋所在地之各區公所。
(二)複審核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六、補助款核撥方式:
(一)建購住宅:核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個案後,由市政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二)修繕住宅: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核定申請修繕住宅補助個案後,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區公所派員實地驗收、填具驗收紀錄,申請人應備齊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乙張)送區公所,連同核定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憑撥補助款至申請人郵局、銀行帳戶。
- 經濟弱勢戶資格審核標準如下:
- 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依下列各款認定:
- 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者,不予計算。
- 申請人如無子女,由孫子女扶養者,以實際扶養之孫子女列為全家人口。
- 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 應徵召在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 在學領有公費者。
- 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 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全家人口數須二人以上。但無配偶及直系親屬,年滿五十歲之獨居個人,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 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 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本會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 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勞動部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 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 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 本要點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 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 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 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 受監護、輔助宣告。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戶以一人為限。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項建購、修繕住宅補助,以自用住宅且無其他住宅為限。
(二)依本計畫規定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且確無居住事實者,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