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 人存摺,得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 結書。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三、獎勵標準: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三、其他注意事項:
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四、辦理天數:
(一)公所收件日起7個工作天內函轉原住民委員會審查。
(二)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於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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