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獎勵標準: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三、其他注意事項:
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