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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3.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6,640元*1.5倍=39,960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385萬元*2倍=770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1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