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常見問答
申請調解前須先確認以下要點: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2.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四)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聲請調解有以下三種方式。
1.現場聲請:本人親自到場聲請時,填寫「聲請調解書」後,將聲請書交予調解會現場人員即可。
2.警察轉介:本人親自到警察機關(登記聯單上有負責警員聯絡電話)於轉介單上簽名確認轉介後,由警察機關逕送本會辦理。
3.線上聲請:本人於線上聲請後,必須於調解當場進行補正程序。
臺中市各區公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
相關文件申請書列印請至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便民服務→申辦書表及下載專區下載。
調解委員會-調解前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如何聲請調解?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2.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四)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聲請調解有以下三種方式。
1.現場聲請:本人親自到場聲請時,填寫「聲請調解書」後,將聲請書交予調解會現場人員即可。
2.警察轉介:本人親自到警察機關(登記聯單上有負責警員聯絡電話)於轉介單上簽名確認轉介後,由警察機關逕送本會辦理。
3.線上聲請:本人於線上聲請後,必須於調解當場進行補正程序。
臺中市各區公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
相關文件申請書列印請至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便民服務→申辦書表及下載專區下載。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6
- 發布日期: 2018-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