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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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每週一、三、五上午09:00-12:00於調解會1樓調解室,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詳情或預約登記請洽(04)25664793。(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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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各國中小學區分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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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建造及登記申請 |
◎應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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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 |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本市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二、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免附)。 (五)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文件)。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檢附證明(不列入人口收入應計算範圍): 1.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義務役)。 2.在學生。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5.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請檢齊有關表件,報請本所轉市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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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原住民建購、修建住宅貸款 |
◎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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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子女課後照顧補助 |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含低收入戶),設籍本市滿4個月以上,具有原住民身分及就讀公、私立小學(一年級以上)、國中及日間部高中/高職生;以低收入戶家庭優先補助,中低收入戶次之。 二、補助項目: 課業輔導與才藝訓練─參加校外立案補習班自費之課業輔導(不含學校自辦課業輔導),依據當年度本會編列經費支應為準,補助金額採上、下學期每次6,000元實支實付,最高補助當年度12,000元。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領據乙份。 (三)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學生證影本(需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乙份(擇一)。 (五)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 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七) 校外安親班或補助立案證書影本。 (八) 繳費收據正本(應有公司行號章及負責人印章): (1).當年度1月至6月,為第一次申請繳交繳費收據範圍。 (2).當年度7月至12月,為第二次申請繳交繳費收據範圍。 四、辦理天數:收件日起7個工作天內函轉原住民委員會審查。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理期間: 第一次申請:各年度7月1日起至7月25日止。 第二次申請:各年度11月1日起至11月25日止。 (二)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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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急難救(補)助 |
救(補)助項目、標準: 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1、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程序: (一)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備齊 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重大災害救助者,應自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三) 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救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所定救(補)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死亡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3個月內)、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無力殮葬」之里長證明、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或、低收中低收證明書、喪葬收據正本(須註明買受人)、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二)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影本、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住院收據)或繳費通知單、里長證明、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各一份。 (三)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四)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里長證明、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財稅證明(擇其一)、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其他: ※ 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項目合併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本項救(補)助金發放後,如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或肇事人經權責機關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或告誡發回自行處理者,執行機關應追回已領取之救(補)助金。 ※ 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如有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救助者,核定機關應停止發放 ※ 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但得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一人代表申請。 ※ 死亡救助對象以戶內人口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限,申請人得為非原住民。 ※ 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生計者,係指負責案家人口主要經濟來源之父母,或父母年邁因故無力負擔家計,而由成年且確實負擔家庭生計之子女一人者為限。 ※ 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項目合併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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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21
- 發布日期: 2020-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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