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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法律諮詢服務

1.本所每週一、三、五上午09:00-12:00於調解會1樓調解室,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詳情或預約登記請洽(04)25664793。(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2.大雅區戶政事務所每星期三下午14:00-16:00敦請專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協助民眾解決相關法律之疑義!!請民眾多加利用。請連結預約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法律諮詢專區服務

 

大雅區各國中小學區分佈

請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學校專區 下載或查詢。

 

寺廟建造及登記申請

◎應備證件
1.計劃書4份
2.存款證明(4份)
3.寺廟收支報告表影本4份
4.土地登記簿謄本(4份)
5.土地使用同意書(4份)
6.工程圖樣,包含位置圖、土地座落地號、平面圖、立面圖(4份)
7.非禁建區證明文件(4份)
8.信徒大會紀錄(4份)
9.所屬教會同意書(4四份)
◎如屬新建之寺廟證明3及8,毋需檢附
◎寺廟建造由發起人或管理人檢齊有關表件,報請本所轉市府核定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

  • 補助資格:
  • 設籍本市且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原住民,其戶籍應與租用房舍同地址。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公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本市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二、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免附)。

      (五)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文件)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檢附證明(不列入人口收入應計算範圍):

        1.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義務役)。

        2.在學生。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5.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請檢齊有關表件,報請本所轉市府核定

 

輔助原住民建購、修建住宅貸款

◎對象:
1.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其本人、配偶或其本人年滿20歲未婚與查系親屬共同居住者
2.第一次建購住宅且已辦理銀行長期建購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須建購貸款2年內,以建物登記簿謄本登記日期為準)
3.從未獲政府機關輔建住宅貸款者(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及公教、勞工、國民住宅貸款等)
4.經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詢結果,其住宅狀況符合本項貸款相關規定(縣、市政府審查)
◎應備條件
1.購置
(1)申請表(向公所索取)
(2)6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3)切結書(向公所索取)
2.已辦有第一次建購(2年內已建購住宅)
(1)申請表(向公斤索取)
(2)6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3)切結書(向公所索取)
(4)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3.自備土地興建
(1)申請表
(2)6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3)切結書
(4)土地登記簿謄本
(5)建照影本
4.修建住宅(自用住宅年限超出7年以上)
(1)申請表(向公所索取)
(2)6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3)切結書(向公所索取)
(4)建物及土地記簿謄本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修繕住宅補助施工前、中、後照片
◎處理期限:視市府函定期限內完成彙辦事宜並轉陳市府核定

 

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子女課後照顧補助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含低收入戶),設籍本市滿4個月以上,具有原住民身分及就讀公、私立小學(一年級以上)、國中及日間部高中/高職生;以低收入戶家庭優先補助,中低收入戶次之。

二、補助項目:

課業輔導與才藝訓練參加校外立案補習班自費之課業輔導(不含學校自辦課業輔導),依據當年度本會編列經費支應為準,補助金額採上、下學期每次6,000元實支實付,最高補助當年度12,000元。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領據乙份。

  (三)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學生證影本(需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乙份(擇一)

  (五)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 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七) 校外安親班或補助立案證書影本。

  (八) 繳費收據正本(應有公司行號章及負責人印章)

   (1).當年度1月至6月,為第一次申請繳交繳費收據範圍。

   (2).當年度7月至12月,為第二次申請繳交繳費收據範圍。

四、辦理天數:收件日起7個工作天內函轉原住民委員會審查。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理期間:

      第一次申請:各年度71日起至725日止。

      第二次申請:各年度111日起至1125日止。

 (二)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原住民族急難救(補)助

()助項目、標準:

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1、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程序:

(一)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備齊 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重大災害救助者,應自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三) 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救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死亡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3個月內)、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無力殮葬」之里長證明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或低收中低收證明書喪葬收據正本(須註明買受人)、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二)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影本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住院收據)或繳費通知單里長證明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各一份。

(三)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四)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里長證明、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財稅證明(擇其一)、領據(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其他

※ 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項目合併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本項救()助金發放後,如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或肇事人經權責機關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或告誡發回自行處理者,執行機關應追回已領取之救(補)助金。

※ 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如有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救助者,核定機關應停止發放

※ 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但得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一人代表申請。

※ 死亡救助對象以戶內人口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限,申請人得為非原住民。

※ 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生計者,係指負責案家人口主要經濟來源之父母,或父母年邁因故無力負擔家計,而由成年且確實負擔家庭生計之子女一人者為限。

※ 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項目合併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21
  • 發布日期: 2020-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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