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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大雅區中低、低收入戶社會救助申請作業

申請人資格與補助對象:

1.年滿二十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國民。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1萬9,626元(低收為1萬3,084元)。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每人每年11萬2,500元(低收為7萬5,000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528萬元(低收為352萬元)。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國中以上在學學生證(在學證明亦可)。

3.身障手冊、退休俸明細、優惠存款證明、薪資證明、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居留證、在監證明、在營證明、未就業證明等(依事實而定)。

4.列冊人口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内頁一年內交易紀錄(請務必去刷簿子)

 

辦理期間:預計42個工作天(審核結果以公文通知)。

 

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

1.    申請表。

2.    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4.    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如無核列者,檢附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所得、財產證明、稅籍清單。

5.    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6.    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需請專人照顧』,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未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7.    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8.    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親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可證明親屬關係者免附);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

9.    申請人已死亡,請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如無遺產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之最新所得、財產證明及贈與資料佐證);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10.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存摺及金融機構存摺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領款收據及切結書。

 

低收入戶孤苦無依老人公費安置

申請資格:

1.列冊低收入戶。

2.年滿65歲以上未達中度失能之孤苦無依老人,得依其意願轉介安置本府簽約之財團法人或公私立安養護機構。

應備文件:
1.安置申請表。
2.低收入戶證明。
3.全戶戶口名簿。
4.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最近3個月內開立之體格檢查表(需含肺部X光、B型肝炎、C型肝炎、梅毒血清、AIDS等檢驗項目)。(依機構要求)

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及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 倍中低收入資格之重度失能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六百元整;但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臺中市立仁愛之家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九千三百元整。

2.列冊低收入戶及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 倍中低收入資格之中度失能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整;但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臺中市立仁愛之家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九千三百元整。

3.低收入戶未達中度失能之孤苦無依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但安置於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臺中市立仁愛之家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本款安置於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之受補助對象,如經該家評估有特殊情形需入住養護型床位,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九千三百元整。

4為維護受補助對象生理機能之必須而使用管路、氧氣,經本局社工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得另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整。

5.受補助對象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經本局社工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得另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元整。

6.經社工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得專案補助

 

低收喪葬補助申請

申請資格:

1.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應由實際支出喪葬費之三等親內遺屬提出申請。

2.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無遺屬、有遺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支出喪葬費用無親屬關係者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死亡者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公告二十五日協尋之。

3.同時有二人以上向本局提出請領,應自行協議出具共同委任書,由代表人一人提 出。如超過申請期限未提出共同委任書,本局將視為無法達成協議,並喪失喪葬補助請領資格。

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死亡者,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2.獲本府同性質之喪葬補助不得重覆領取。

應備文件:

1.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乙份。(死亡事實發生3個月內)

2.死亡者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

3.殮葬費用收據正本、共同委任書。(買受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

4.戶籍證明文件。(申請人與死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6.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代辦業者請附公司帳戶影本。

7.不具親屬關係者檢附家屬委託書(或切結書)或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

8.請領收據。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

申請資格:

1.申請人須為本市列冊之無自有住宅低收入戶且有租賃事實者,其租賃事實以契約書認定之。

2.申請人及其他列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借住、配住及居於三親等以內親屬之房舍。

3.申請人須同時為租賃契約承租人,惟專案核列未成年低收入戶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協助代理申請之,若皆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協助時,得由主責社工協助申辦。

審查標準:

1.須未受政府安置、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

2.須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及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與自建住宅貸款等。

3.須未獲政府補助住宿費用或住院未達三個月以上者。

4.申請人之戶籍地及所租賃住宅,均須座落於本市。

5.所承租之建築物主要用途應為住宅使用。

6.同一列冊之家庭成員如分居兩址(或兩址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

7.列冊兩戶以上共同居住於同一址,亦以補助一戶為限。

8.若專案核列未成年低收入戶者,該未成年同住之直系血親有自有住宅者亦不予補助。

補助標準:

1.戶內列冊五人以上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2.戶內列冊二至四人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3.戶內列冊一人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4.上述三項人口數計算以同一列冊家戶為準。

應備文件:

1.臺中市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份且租賃有效期間須三個月以上。

3.申請人(列冊者)之一撥款郵局帳戶存簿影本。

4.建物第二類謄本或課稅明細影本一份。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就學、交通補助

補助對象:

1.本市列冊在案之未滿25歲低收入戶者(未延畢),須為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中小學、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等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

2.延長修業年限、就讀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一星期上課未滿4天)、在職進修班(在職專班)、學分班或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補助標準:

1.每人每學期補助:國小1,000元,國中2,000元、高中職4,000元、大專(學)以上6,000元。

2.每學期受理申請日期如下:

(1)   下學期:最遲於當年度3月31日前向公所提出。

(2)   上學期:最遲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向公所提出。

3.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含補列冊者)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

1.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

2.郵局帳戶影本。

 

臺中市低收入戶安置及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

申請低收入公費安置:

列冊低收入戶者且經醫師證明生活無法自理需本府社會局轉介委託簽約之本市機構收容安置。但本要點實施前安置本市以外機構之個案,予以繼續補助至離院為限,應不予增加新個案安置。

 

安置費用之補助標準:

經本府轉介之低收入公費收容安置個案,每月補助機構收容養護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原簽約收容養護費低於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者,不調整收容養護費),非經本府或家屬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增加收費。

 

申請看護補助:

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評估需聘僱專人看護並符合下列條件,且未獲其他單位看護補助者,得申請看護補助:

1.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2.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所稱之傷、病,應排除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

申請本要點看護補助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等相關具有加護病房性質的中心、呼吸照顧(護)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及相關具重大傳染力經醫師評估須入住隔離病房者(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等)不予補助。

2.經醫師評估需由特別聘請看護者(例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等),不在此限。

 

看護之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十五萬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六萬元。

 

領取政府相關看護補助,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合計補助額度應符合前二款規定。

 

看護費用申請,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1.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名簿。

3.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及須註明『須請專人照顧』、看護費用收據正本或發票(合法看護中心或看護公司之收據或發票)。

4.列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5.全戶財產、稅賦證明(低收入戶者免附)。

6.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

7.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居家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8.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及遺產稅繳清證明,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9.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可由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理申請;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辦理。

10.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補助條件:

1.生育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符合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2)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

2.產婦營養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或妊娠滿三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2)產婦或自然流產、死產者列冊低收入戶之時間若於生產後,於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一般生產者申請嬰兒營養補助亦同。

3.嬰兒營養補助:本府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出生三個月內之新生兒提出申請。

  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併一起申請。

 

補助金額:

1.生育補助:每胎補助新台幣10,200元整,雙胞胎補助20,400元,依此類推。

2.產婦營養補助: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或妊娠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計一次發放。

3.嬰兒營養補助:每個嬰兒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新台幣2萬1,600元。

 

應備文件:

1.一般生產者

 (1)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申請書。

 (2)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姙娠滿24週診斷證明或分娩診斷證明正本。

 (3)戶口名簿影本。

 (4)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5)申領嬰兒營養補助須已完成戶口登記之嬰兒戶口名簿影本,惟嬰兒戶籍需在本市。

 (6)請領者之郵局帳號。

 (7)申請人以產婦為原則或配偶、一親等家屬可代為申請,(非產婦本人申請需附委託書)。

 (8)請領收據。

2.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符合本計畫第肆條第二項第一款者,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表一份。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3)請領者之郵局帳號。

 (4)低收入戶證明

 (5)請領收據。

 

大雅區急難救助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對象: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家庭主要生計負擔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入困境。
5.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印本(喪葬補助申請含亡者所有子女戶籍資料)。
2.依申請事由提供最近3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3.無力負擔喪葬費用或醫療費用者應檢附相關費用支出單據正本查核。
4.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學生證、在監證明、離職證明、就業輔導登記證明、失蹤證明、退休或退役俸資料…等,可檢附影本)。
5.如屬車禍事件需告知是否領有強制任險或理賠賠金請查報者註明。
6.依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提供財稅資料或由受理單位向稅捐機關申請。

 

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醫療費用補助

應備文件:
1.申請人戶口名簿。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5.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切結書。
7.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8.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之委託書。
9.如申請人死亡,法定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應檢附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

 

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2.公費安置於本局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

應備文件:
1.申請人戶口名簿。
2.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日期。

4.醫院開具之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5.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7.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附件四)、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 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8.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身分證)、切結書(附件五),不需檢附看護費用收據。

9.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附件八)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10.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附件九),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不予發放,但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申請資格:設籍且實際居住臺中市六個月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老人。

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施工前照片。

3.申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 

   用執照者,得依建築法規規定提出以下證明文件之一:

1.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    戶口遷入證明。

3.    完納稅捐證明。

4.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2)公共安全自負切結書。

 (3)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4)房屋或設施修繕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4. 申請第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社會局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表。

 (2) 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施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身心障礙證明鑑定

應備文件:

1.    一吋相片3張。

2.    本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    如有舊手冊(證明)請併予攜帶。

4.    倘為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需檢附診斷證明書。

5.    於區公所領取鑑定表後至特約指定醫院進行鑑定。

6.    鑑定後繳交醫院由醫院轉至臺中市衛生局轉市府核發手冊。

※申請合格者由市府製發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申請對象:設籍台中市大雅區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 
2.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正面影本(含1年交易內頁紀錄)。
4.申請人本人印章、及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5.其他證明文件:
戶內人口具有以下情況者:
(1)高中職以上者,附上學生證影本。
(2)入監者,附在監證明;失蹤6個月以上者附失蹤證明。
(3)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
(4)榮民身份者附院外就養金及郵局發款紀錄或半年俸收入證明。
(5)其他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工作者須檢具相關證明

備註
※不得與其他生活扶助重複請領(如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敬老津貼等)。

 

身心障礙輔助器具補助核銷

申請對象:設籍本市各區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符合身心障礙輔助器具類別補助標準者。

應備文件:
1.市府核定公文函。
2.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及反面影本。
3.醫院診斷證明書(視申請需要而定)。
4.醫院開立之評估報告(視申請需要而定)。
5.核定日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正本(統一發票或收據)。
6.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影本。
7.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8.切結書及委託書。

9.保固書影本。

10.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設籍本市各區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3.代理人及申請人印章。

4.申請人入住機構證明。

 

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申請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年滿15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    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異、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    經法院判定祖父、祖母負監護教養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5.    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6.    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應備文件: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具申請表,申請表上需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所所申請,若因特殊事由無法親自申請,需提出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由三等親屬代理申請:

1.    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但申請人可提供所有家庭應計算人口之身分證字號者,不在此限。

2.    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3.    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4.    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萬9,967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39萬2,52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資料。

3.申請人及受補助者金融存簿封面及內頁。

4.社會救助調查表。

5.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6.領款收據。

 

注意事項:

1.按當年度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11,860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2. 應於各款情形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申請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萬9,967),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39萬2,52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資料。

3.申請人及受補助者金融存簿資料。

4.學生證。

5.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如保護令等。

6.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補助

申請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家暴受害者,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萬9,967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39萬2,52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新臺幣650萬元)。

 

應備文件:

1.法律訴訟補助申請書。

2.戶口名簿。

3.全戶財稅資料(金融資料)。

4.社會救助調查表。

5.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保護令)。

6.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7.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8.領款收據。

9.切結書。

 

注意事項:設籍本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力負擔訴訟費用,需於事實(訴訟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補助最高金額以新台幣5萬元為限。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1.補助條件: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扣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2.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 5,000元。

 (2)中低收入戶: 4,000元。

 (3)一般戶: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所稱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5)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3.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

 (2)幼兒父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留職停薪證明。

 (4)郵局存摺。

 (5)申請人印章。

 

發展遲緩兒童交通及療育補助

申請時間:(每年略有異動,請電洽承辦確認,因共29區共同申請,收件無法逾時等候,敬請見諒)

第一季於4月5日前

第二季於7月5日前

第一季於10月5日前

第一季於12月5日前

 

應備文件:

1.申請表、領據。

2.新式戶口名簿。

3.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一年內發展遲緩證明書。

5.緩讀證明書(達就學但未就學者)。

6.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

7.交通療育紀錄卡。

8.繳費收據正本(申請交通費免附)。

 

備註:逾期恕不受理。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申請時間:出院3個月內。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新式戶口名簿。

3.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証明。

5.具領醫療補助收據正本。

6.申請看護須附住院診斷證明書。

7.收據正本。

8.自費明細表。

9.非指定自費項目證明書。

 

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申請人資格與補助對象: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之國民。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亦未經收容安置者,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合計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學生證(國中以上)

3.身障手冊、退休俸明細、優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在監證明、未就業證明等(依事實而定)

4.受補助者郵局存摺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13
  • 發布日期: 2013-04-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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