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緩召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一)申請要件:家屬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1. 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 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者。
3. 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者。
4.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申請期間:✴112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緩召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
(一)申請要件:
1. 無兄弟姊妹。
2. 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或死亡(113年度申請人之父或母為52年次)。
3. 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4. 本人若為養子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二)申請期間:✴112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三、儘後召集第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一)申請要件:
1. 兄弟姊妹為替代役,比照現役在營期間。
2. 兄弟姊妹為軍校在校生、訓儲預官(士)及列為忠誠、忠勤案之警官、警察者,均不列入申請範圍。
(二)申請期間:✴112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逕向『本所人文課』提出申請
☎電話:04-2566-3316#270 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