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契)作及休耕: (一)轉(契)作:種植進口替代作物、外銷潛力作物、地區特產及有機等作物。 (二)休耕:種植綠肥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等措施。 二、辦理轉(契)作、休耕對象及認定基準:以83年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83年至85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為辦理對象。 三、受理申報及補(變更)申報:可分兩期申報,第1期作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為1月2日至1月31日,可一次同時申報兩個期作措施;或只申報第1期作,臺中市第2期作申報及補(變更)申報為6月1至6月30日,請農友依申報時間至戶籍所在地公所。 |